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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11-16 15:58 党政办 

成都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发扬学术民主,推进教授治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成都工业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在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相应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照各基层学术单位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人选由校务会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设专任秘书1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成员由主任委员聘任,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5-11名(视规模确定,但应为单数)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研,并根据需要提交调研报告;

(四)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有关的提案;

(五)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六)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每年无故缺席两次会议及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由于以上原因,缺额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补充,替补委员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校务会批准。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与办法,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院()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  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相关事项。 常务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表决的事项,同意票达到与会委员的2/3方为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或被告知回避。回避的委员不参加表决,也不计入与会委员基数。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校务会审定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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